《明報》報道指,《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引入「境外干預」罪,較《港區國安法》勾結外國及境外勢力罪,將涵蓋更多境外干預情况,以及程度較輕的干預情節。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去信《明報》總編輯,指報道内容容易令市民產生不必要的顧慮和誤解,澄清干犯 「境外干預」罪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包括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使用暴力威脅使任何人的財產或名譽受損等,以及意圖帶來干預效果,例如影響政府、立法會或法院履行職能或干預選舉等,一般市民不會輕易誤墮法網。
信件又提及,《明報》報道引述有觀點指,建議的「境外干預」罪「似乎超越單純維護國安」,指講法完全錯誤,有關罪行是為了防範和制止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作出干預國家和香港特區事務的行為,完全是維護國家安全範圍之内。對於報道引述學者憂慮正常新聞工作及學術工作會誤墮法網,信件指這兩種正常工作不會涉及使用不當手段,不會構成「境外干預」罪,因此無需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