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中的「竊取國家機密」罪,加入「公眾利益」的抗辯理由,將可讓公眾更安心,但如果很主觀地理解,令人以為自己有權披露資料,反而會誤墮法網,例如2019年很多人以為自己可以「公民抗命」,但「公民抗命」並非辯護理由。
梁愛詩在一個電視節目指,可以考慮為「公眾利益」作出定義,但亦要小心,如果定義寫得太闊,可能會讓敵對勢力逃避法網,她舉例指,英國的做法是不寫明定義,讓法官考慮當時的社會情況解釋。
2003年立法時,當局曾提議廢除引起憎恨政府或煽動暴力等煽動罪,但今次就建議擴大,並提高罰則,梁愛詩表示,並非走回頭路,而是大家對國家安全理解加深,又指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案件就反映,非武力的方式也可以造成很大影響。
梁愛詩表示,2003年和現時的立法環境很不同,《港區國安法》實施3年,大家都不覺得恐怖,並無影響日常生活,也沒有很多人因為相關罪行被檢控,社會就更安心,形容政府管制塑膠產品,比23條立法更受到社會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