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的《基本法》23條立法小組委員會召開首次會議,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目前正分析諮詢至今收到的意見,認為社會普遍已有共識,要盡快完成23條立法工作,形容立法是拖延了差不多27年的憲制責任,亦是香港能夠全心全力聚焦併發展的大前提。他指,律政司的草擬工作進行得如火如荼,會盡快敲定立法建議並提交立法會審議;特區政府承諾一定會竭盡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工作。

對於諮詢文件提出,可考慮阻止被羈留人士諮詢某律師,以及延遲相關人士諮詢任何律師,林定國指,相關條文一定會寫得很仔細,列明在甚麼情況下需要延遲,強調必須有很充份的理由和凌駕性,肯定被捕人接觸律師會增加國安風險,才可阻止相關人士馬上見律師,亦要盡量縮短延遲期限,絕對不會不合理地剝削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他又說,延遲諮詢律師,不代表執法人員可以私底下對被羈留人士進行很多詢問,或者索取很多證據作呈堂之用,被捕人士仍有權保持緘默。

林定國表示,立法會沿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一貫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技巧和習慣,在實際可行範圍內,確保法律條文仔細清晰,會就較關鍵和重要的特別用語,例如「國家安全」、「境外勢力」和「勾結境外勢力」等,作出詳細定義;罪行條文亦會清晰列出甚麼行為或情況,再加上甚麼意圖,才會構成犯罪。他又指,在適合情況下,條文會列出是否有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以及必須符合的條件;如果某項罪行有域外效力,亦會訂明相關適用對象和範圍。

23條不設特定約談制度 有需要會請特定人士助查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指,當局會研究在可行情況下,不揭露處理23條案件的執法或司法人員身份,以為相關人員提供更好的保障。至於選委會界立法會議員管浩鳴關注,特區政府會否參考內地「飲茶」的做法,即是約談「踩界」的人士,提醒他們的行為可能違反23條,鄧炳強表示,不同社會和法律制度有不同做法,本港並沒有特定的「飲茶」或約談制度;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如有需要,會邀請相關人士以證人或疑犯的身份接受調查。

鄧炳強指,立法建議的方針,需全面落實《基本法》23條、《5.28決定》及《港區國安法》的要求,完善特區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確保完整管用、有效應對過去和現在的國安風險及威脅外,亦必須在執行方面切實可行。他又指,經考慮後,立法建議中可以獨立存在的罪行條文,例如叛國罪、叛亂罪、境外干預罪等,可以收納在建議條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