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結束。大律師公會表示,昨日向政府提交就23條立法的書面意見書,同意政府應履行憲制責任,自行就23條立法,禁止普遍被認為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的罪行。公會指,有關罪行中,特別是新增的概念及罪名定義要清晰,以免守法市民誤墮法網,條例亦應提供恰當的豁免或抗辯理由,例如在諮詢文件涉及「竊取國家秘密」罪中,公會建議可加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涵蓋所有有機會干犯罪名的人,而門檻不應該低。
 
公會又指,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基本人權,在憲制理念中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公會建議,在延長被扣押人士羈留上,警方要在合理懷疑有關人士正在,或曾參與境外勢力威脅活動時,才可向司法機構申請延長羈留,被羈留人亦必須獲通知延長理由,並一定要有機會作陳述;又建議只有警司或以上級別,才有權禁止羈留人諮詢特定律師或推遲會見律師,亦一定要准許在48小時期限前可行使諮詢律師權利。

公會主席杜淦堃指,同意某些涉及國家安全案件,與普通案件要有不同做法,在部分國安案中警方的權力亦應比普通案件多,但認為應平衡警方權力和被告人的權利。
 
至於政府建議減省部分23條罪行的訴訟程序,杜淦堃認為不是「一刀切」不可減省,舉例指如某些案件的文件不需翻譯成英文,可加快審訊令被告人的權利得到彰顯,認為應視乎情況再決定各項程序可否減省。而在煽動意圖相關罪行中,公會指,其他司法管轄區在更新有關罪行時有不同做法,甚至廢除有關罪行,但公會認為,香港要以本地實際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