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裝修公司在財困下,向客人收取工程費但未有提供裝修工程,被控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公司董事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禁8個月,裝修公司被判罰款3000元,成為《商品說明條例修訂》自2013年7月修訂以來,判刑最高的個案。
案情指,涉案公司在2021年9月受委托,進行全屋裝修和訂製傢俬,公司其後發出報價單,委托人支付當中一半費用,但被告以不同理由拖延工程,其後更失去聯絡,沒有進行任何工程。海關在2022年11月拘控被告,指涉事裝修公司自2021年7月起出現財政困難,案中受害人繳付的費用被用作公司其他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