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基本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文件共有212頁,共分為9個部分,包括「叛國」、「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草案建議,叛國、叛亂、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煽動意圖罪罰則擬加重

亦建議加大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的罰則。在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意圖相關罪行,首次被定罪可判監2年和罰款5000元,其後定罪可判監3年,23條立法就建議提高罰則,將最高監禁期提高至7年,如果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就可判囚10年。

至於管有煽動意圖刊物,現行法例下,首次定罪可判監1年和罰款2000元,其後定罪可判監2年,今次修例就提高至監禁3年。草案又列明,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國家秘密罪設公眾利益免責辯護

至於非法披露國家秘密,也可判囚10年,同時列明「公眾利益」的免責辯護,但條件是相關披露涉及嚴重影響政府依法執行職能,或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構成嚴重威脅;而作出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披露的公眾利益;相關披露亦不可超逾所需範圍。

另外,行政長官可以就某些行為或事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某些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發出證明書。

草案亦建議,涉及間諜活動的人,最高可判囚20年,涵蓋透過無人機等無人工具接近禁地,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如任何人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誤導陳述,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可被判監10年。至於破壞公共基礎設施,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一經定罪,亦可判監20年;而境外干預罪,就可判囚14年。

草案列明,保安局長可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如仍有人管理相關被禁組織,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和監禁14年。如有人代相關組織進行任何活動、參與相關組織的集會,或向相關組織提供援助,可被判罰款25萬元和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