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的立法會審議程序已展開,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相關條例草案比他想像中溫和,大致上回應到社會意見,亦能與外國同類法例接軌,他覺得「可以收貨」。他指,雖然有人出於個人觀感問題,認為條文定義寫得不夠詳盡或太廣闊,但從大局原則來看,整體條文定義已達一定水平,與英美等其他國家相比亦較嚴謹。

湯家驊指,政府今次的確是「神速」立法,但不代表議員的審議工作「馬馬虎虎、水過鴨背」,指他們仍提出相當尖銳、有爭議性及聚焦的討論。他又指,無可否認,23條是非常敏感的法例,今次立法引起國際關注,而本港每日受外國政客、政府及傳媒抹黑亦是不爭事實,若要長時間審議,可能會讓對香港或內地不滿的政治勢力,更有機會作出破壞行為。

湯家驊:對公眾利益可作為辯護理由感訝異

湯家驊出席本台節目時說,參考英國做法,當地政府已明確拒絕接受「公眾利益」作為辯護理由,因此他認為,特區政府採納大律師公會建議,讓「公眾利益」可作為辯護理由的處理方法較寬鬆,令他訝異。

他又表示,其他國家地區的國安法,很少會有關於個人權利保障的條文,但特區政府在條例草案開宗明義提出相關基本原則,包括要尊重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以及《憲法》和《基本法》下對個人權利的保障,相信是由於本港有特殊地位及環境,亦有非常獨立的司法體制,認為港人在這方面可以放心。

煽惑罪非虛無縹緲 若只局限於暴力行為未必安全

湯家驊談到煽惑罪是否必須涉及暴力的問題,指相關議題已困難全球法律界幾十年,他尊重大律師公會在這方面的意見,但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特殊情況及國際趨勢,應重新考慮。他說,大家對香港局勢或未來發展可能有不同評估或理解,但若規定煽惑罪只局限於暴力行為,做法未必安全。

他解釋,2019年有報章以「送中」形容《逃犯修例》修訂,於是軒然大波,導致有得不到回應的人訴諸暴力,反映煽惑罪很多時都是暴力的開始。他強調,沒有人可以預測煽惑行為會否引致暴力,但對國家制度或不同階層背景的人士產生憎恨,後果可以非常嚴重,認為這些煽惑行為並非虛無縹緲。

能以常識分辨出煽惑意圖 加重刑罰並不為過

湯家驊又說,若一個行為的目的並非製造仇恨,只是發洩怨氣而指罵他人,就不會構成犯罪意圖。他舉例說,他曾被兒子批評,但不代表他兒子是想製造仇恨,認為一般人能以普通常識分辨甚麼是一般洩憤或批評。他又指,條文已經「做得足」,清楚列明若提出問題的目的是消除兩地人民之間的仇恨,就不構成煽惑意圖,餘下就應交由法官把關。

刑罰方面,條例草案提出,煽動意圖罪的最高刑期由監禁3年倍增至7年,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更可判囚10年。湯家驊指,目前《刑事罪行條例》中列明的刑罰是在60年代開始沿用,以當時的準則與21世紀比較並不公平,認為針對2019年的動亂,本港應採用較嚴肅的處理方法。他又說,參考其他國家地區,製造仇恨的人都是罪加一等,形容是世界趨勢,指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全球絕大部份大國都在香港有政治利益,因此不能輕易容許外國政治利益影響本港社會穩定及國家安全,加重刑罰是正常的回應方法,並不為過。

若非干預香港設施或破壞穩定 並不構成境外干預罪

政府在條例草案提出新增境外干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14年,湯家驊表示,若相關行為並非干預香港設施或破壞香港穩定,即使與境外勢力有聯繫,都不算犯法;例如立法會議員不時會訪問外國議會,這些外國議會很明顯是境外勢力,但不等於議員犯法。

湯家驊亦指,即使有學術機構或智庫的研究受外國機構資助,但都未必容易觸及犯罪門檻。他說,條文已清楚列明,涉及的公司或實體管理層,必須要經常按照政府指示行事,或受政府操控、控制或影響,相信一般非牟利機構並不會牽涉在內,最重要是不要做出顛覆香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