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全日加開4節會議,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 。律政司解釋容許就國安案件,申請延長目前最長48小時羈留時間的內容,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指,法例列明警方須向法庭交代,調查按理不能在有關申請日期前完成,以及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被羈留,對保障或保存罪行證據,或對訊問捕人屬於必要。
他指法庭在甚麽情況下可批准延長羈留時間,已有明確規定,認為做法符合人權法要求,亦符合盡快將被捕人帶到裁判官席前、由裁判官作出獨立決定的原則,不會導致相關人士被任意羈留。
黎棟國憂延長羈留聆訊未必公平 林定國:法官會充分考慮被捕人權利
新民黨黎棟國指,被捕人理應可以聘請律師或自行抗辯,若無法得悉警方擁有的資料,將難以採用最有利方法在庭上抗辯,擔心不符合《人權法》中保障的公平審訊。
律政司指,警方會在告發中陳述初期調查結果甚至情報,認為過早披露會影響調查。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指,法例列明法庭處理申請時,需要將被捕人帶到裁判官席前,做法已是符合《人權法》要求,由裁判官了解被捕人對申請的看法以及身體情況,例如有否受到不恰當對待,而在相關階段,被捕人仍未被控告,亦未有審訊,認為不會影響公平審訊。黎棟國不同意,指《人權法》同時保障公平聆訊,律政司則重申,做法已適當平衡公平性。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相對其他司法管轄區,處理同類情況時,並非全部都有法庭參與,認為法例加入法庭角色,已保障是否延長羈留,不可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他説法官能夠參閲告發資料,應該要有信心,香港法官在獨立審判權下,會在尊重被捕人權利下,作出決定。
鄧炳強:14天已足夠決定是否檢控
工聯會吳秋北關注,基於警方調查能力和過往經驗,最多延長羈留期14天是否足夠,認為若涉及重大案件,警方應有更大彈性進行調查,及避免涉案人士潛逃。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過往有國安案件在48小時內未能檢控,被捕人在擔保外出期間潛逃,指參考外國經驗以及本港國安法實施3年情況,認為14天已足夠當局決定是否檢控。
合理相信妨礙司法公正 可被限制諮詢律師
草案提出就危害國家安全情況,當局可向法院申請就諮詢律師施加限制,包括某人因被合理地懷疑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被拘捕、被警方羈留或受調查,當局合理相信諮詢個別或任何律師,將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便可提出申請。
民建聯黃英豪形容做法罕見,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指,英國、歐盟、美國和加拿大都有類似做法,其中除了英國外,不少國家沒有明確規定限制諮詢所有律師的時限,認為23條草案列明限制生效48小時,做法更加清晰。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解釋,有關條例的使用情況,可能涉及警方收到資訊,知道某名律師可能與被捕人進行非法或影響案件的行為,但不掌握是哪一名律師,可禁止被捕人在48小時內諮詢任何律師,當警方完成調查,便可按條例禁止被捕人諮詢個別涉案律師。
議員斥政府對潛逃者太菩薩心腸 鄧炳強:冀他們返港投案
條例草案有關潛逃者處理的部份,提出若符合一定條件,包括法庭要求拘捕有關人士的手令已發出逾半年等,保安局局長就可以透過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有關人士是潛逃者。多名議員都關注,條文列明的時限太長。其中新民黨葉劉淑儀指,部份潛逃者一離境就「唱衰」香港、在海外「搞搞陣」,認為只需局長合理地相信相關人士已潛逃,無必要設定半年時限。民建聯陳克勤則認為,設定時限是綁住自己的手腳,形容官員太菩薩心腸,指危害國家安全「衰過殺人放火」,質疑潛逃者是佛口蛇心,即使他們指自己會返港,當局都不應相信。
鄧炳強回應指,會謹慎再檢視相關條文,又指6個月時限屬風險評估,立法原意是希望讓潛逃人士有機會返港自動投案,以免面臨被取消護照、充公資金和取消專業資格等後果;但同時要讓他們明白潛逃要付出代價。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補充指,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都已列明若潛逃者半年內未有返港,就可向法庭申請沒收令,充公相關犯罪得益。
林定國:即使潛逃者屬公司股東身份 都不影響公司正常運作
就禁止與潛逃者合資或合伙方面的條文,林定國表示,一股公司股東只是擁有股份,並非擁有公司資產,股東身份並不會影響公司正常運作;但若公司賺錢,當然不可以將分紅直接轉帳入相關潛逃者的戶口,若要轉售股份,亦要向保安局局長申請。
保安局:所有接觸國家機密的人 均有並同責任保密
對於草案建議新增不得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民建聯周浩鼎關注,若有律師接下案件後,是否有責任加倍保管與國家機密有關的資料,以免進一步危害國安。
保安局回應指,所有接觸到國家機密的人,包括律師,都有共同責任保密,強調目前已有律師正處理國安案件,相信新條例訂立後,律師仍然會採用相同嚴謹的方式處理;又指條例並無推翻律師現有的法律專業特權。
法案委員會由上周五下午起逐條審議草案,至今已審議全部181項條文中的89項,即近一半條文已完成審議。委員會至今已召開14節會議,明日會再加開4節、合共8小時會議,是連續第5日加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