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繼續加開會議,審議《基本法》23條條例草案的40項修正案。其中第19條有關「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的條文,政府修正「公職人員」的定義,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將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添培表示,在逐項審議階段,有多名議員表達強烈意見,認為部份公營機構,會對特區政府的安全或利益有重要影響,若相關職員被煽動離叛,會對國家安全構成危險;當局認為,擴大「公職人員」的適用範圍,是有具前瞻性,可更有效執行條例,因此提出相關修訂。
政府提出新增條文細項 規管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
會上較多議員關注當局新增第63A條有關「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的條文。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表示,條文背後的理念,是禁止有人繼續以受禁組織的名義行事,包括以相關組織的幹事身份,明示或暗示、呼籲他人參與活動或捐款等。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則指,不排除有組織與受禁組織很相似,但又未足以成為「影子組織」,又或者有同一班人「另起爐灶」,以另一個名稱成立新組織,但行事方式相若;在這類情況下,保安局局長仍有權採取禁制步驟,並施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