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2021年拒絕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時任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早前被裁定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不服裁決,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下午駁回全部上訴。
對於上訴方質疑,國安處並沒有證據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無權要求提供資料,法官在判詞中指,認同原審裁定「外國代理人」並非控罪的必要元素,控方無須舉證。法官又指,若要求警方在採取行動前舉證至刑事標準,是有違《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及目的。
在刑期方面,法官表示,案中被告從一開始就明確表明不遵守通知書的要求,又高調召開記者會,向警務處處長發公開信,認為刑期並無明顯過重,決定維持原判,下令撤銷鄧岳君、徐漢光的保釋,兩人須即時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