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大樓案,藝人王宗堯早上被判入獄6年2個月,因民主派初選案正還押的鄒家成及劉穎匡,分別被判入獄5年1個月及4年半,港大前學生會會長孫曉嵐,判囚4年9個月;同案合共12名被告,判囚4年半至6年10個月。案中4名同時涉「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的被告,刑期被判同期執行。案件屬於區域法院的案件,早上移師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判刑。

警方回應指,判刑反映案件嚴重性,亦起阻嚇作用。警方又指,調查顯示,暴動行為是有計劃及預謀,示威者闖入立法會後,隨即打破閉路電視鏡頭,增加警方調查和搜證的難度;又形容示威者分工很仔細,有人帶領其他示威者破壞大樓設施,亦有人吶喊助威。警方又指,今次事件牽涉過千名示威者,指假如有新證據或發現,會進行拘捕和起訴。

官:立法會具獨特憲制地位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頒下判詞,指本案涉及過千名示威者包圍立法會,多條片段都可顯示衝擊的規模及激烈程度。部分被告撕毁《基本法》小冊子,及貼起港英旗的行為,是針對特區政府作出侮辱及挑釁,有削弱及推翻政府意圖;事後立法會需要數月修復,動用3000多萬公帑,本案亦引發一連串示威暴動。

法官指,即使今次暴動嚴重性不及理大及中大事件,但由於立法會具有獨特憲制地位,按各人罪責輕重,分別以6年6個月至7年為量刑起點。

官:王宗堯逗留時間短仍令暴動延續

王宗堯早前供稱自己只是逗留在現場約5分鐘,但法官不認同逗留時間短是求情理由,指暴動是由每個示威者參與所引起,反問如果示威者不斷加入,雖然只是短暫時間,仍可以令暴動延續。考慮王宗堯對案情沒有爭議及沒有定罪紀錄,判處監禁6年2個月。

至於鄒家成,法官指他在立法會會議廳多番撕毁《基本法》小冊子,亦貼上港英旗,在莊嚴的立法會會議廳對國家及特區作出具侮辱及藐視的行為,令現場情緒升溫,壯大暴動聲勢,與使用武器衝擊不遑多讓,裁定他罪責極之嚴重,考慮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認罪,判囚5年1個月。

官:劉穎匡案中屬指揮角色 孫曉嵐罪屬最低級別

法官指,同意劉穎匡在案中沒有使用暴力,但在暴動中參與程度不輕,亦有參與去留討論,與其他示威者屬同一陣線。劉穎匡亦呼籲立法會外示威者留守守護大樓,具指揮角色,罪責屬重中之重級別,考慮被告在最早階段認罪,獲扣減刑期,判囚4年半。

至於孫曉嵐,法官同意被告在案中不具主導及積極角色,罪責在案中屬於最低級別,判囚4年9個月。

刑期最高被告有參與衝擊 智障被告囚6年2月

案中刑期最高的被告是林錦均,法官指他直接參與衝擊,有份運送物資亦是加刑因素。他因本案在內地被扣留獲刑期扣減,判監6年10個月。

至於報稱有智能障礙、自閉症及思覺失調的何俊諺,法官指他的參與不算嚴重,雖有參與推倒立法會內肖像,但與吶喊助威無異,罪責屬最低級。法官考慮他的病情,判監6年2個月。

兩名報稱記者被告判罰款

另外2名供稱是記者的被告,早前被裁定「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分別判罰款1500元及1000元。

其中報稱城大編委記者的黃家豪,法官指他不涉暴力及與其他人有肢體衝突,亦接納他不是故意接觸被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判處罰款1500元。另外報稱案發時為記者的被告馬啟聰,由於案情性質較輕,判罰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