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刊憲生效。保安局長鄧炳強指,現時每日都有針對香港及國家的抹黑,因此要「早一日得一日」通過條例。他在本台節目指,條例在立法會小組及法案委員會已用50小時審議,委員會亦連續多日長時間開會,個別課題更審議超過一小時,修正案中很多改動亦是議員提出。 

律政司長林定國指,最近美國、英國及澳洲等國家,不友善抹黑本港通過條例,但都是「千篇一律、無新意、無內涵」,反指有關國家的國安相關法例,很多條文都相當模糊;又指近日因應本港通過23條立法,更新對香港的旅遊提示的澳洲當局,在上月因一名華籍商人,捐錢給當地一間醫院,並邀請一名當地官員出席儀式,就被指控為北京拉攏澳洲官員,被判違反當地《反外國干預法》,判囚2年9個月。

林定國指,有關國家的抹黑行為,違反聯合國保障每個國家有不可被侵犯自身政治制度的權利,行為亦不合乎「法、理、情」,令他想起金庸小說《笑傲江湖》中的反派華山派岳不群,指岳不群為人偽善,滿口仁義道德但做盡邪惡的事,相關國家應留意岳不群的下場。 

鄧炳強:官員吹風記者不會有犯例風險 法例不是針對傳媒

對於有傳媒關注,如政府官員私下向記者披露政府資料, 會否令記者觸犯管有或披露國家秘密相關罪行,保安局長鄧炳強指,要就國家秘密罪入罪要合符3個元素,包括秘密是在訂明的7項罪類,亦要視乎是否有合理權限披露,及會否相當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如有官員以「吹風」形式向記者提供資料,資料不應會是危害國家安全,否則官員本身亦會違法。 鄧炳強又指,自《港區國安法》實施至今,沒有任何傳媒因為報道受檢控,除了正審議的「黎智英案」,指黎智英案案情反映,他做的事與一般傳媒有別。

林定國亦補充,指新聞工作者只要合乎專業操守,以合法手段做新聞,確保客觀、公平及準確,亦不是故意危害國家安全,不會有觸犯條例風險。他強調,就條例的任何檢控,都要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會親自審視確保證據符合法律,合乎公眾利益。

至於條例的煽動意圖罪,無需證明有煽惑暴力的意圖。鄧炳強指,2019年社會事件中出現很多假消息,包括有人訛稱在新屋嶺扣留中心被性侵,指相關消息即使沒有直接用暴力但遺害很大,他又引述「羊村繪本案」的判詞,指謠言及錯誤信息,令人不相信及憎恨政府,會導致社會嚴重動盪和混亂,甚至威脅國家的存亡及領土完整,會引致很嚴重的後果。

林定國:市民應對條例客觀持平 不要「自己嚇自己」

林定國又指,政府會繼續就條例作解說,市民如對條例有疑問,應以客觀及持平態度「去睇去聽」,不要「自己嚇自己」,又指條例定罪其中一部分是視乎主觀心態,如非存心危害國家安全,毋須擔心會不經意觸犯條例。

對於條例通過後會否擔心本港官員或法官受外國制裁,林定國表示,相關制裁對維護國安的工作絕無影響,亦看不到法官的工作方式有動搖或與以往不同,指制裁行為反而令到官員及市民「同仇敵愾」,更堅決做好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並體會要有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必要性。

鄧炳強:23條附屬法例為了執行主體法例更有效率

鄧炳強表示,《基本法》23條草案新增條文,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維護國家安全訂立附屬法例,是為了更有效執行主體法例,同時不會超越主體法例,亦會經過「先訂立、後審議」方式進行,舉例指附屬法例不可隨便將拘留時由14天增加至30天。對於外界擔心附屬法例或令犯罪行為有機會在內地審訊,林定國指,內地審訊只包括《國安法》指定的4類罪行,亦只會在極端情況下,例如本港司法系統不能正常運作下,才轉交內地法院處理,強調內地審訊的情況不會經過附屬法例在條例擴充。 

對於《香港國安法》54條指,駐港國安公署會同特區政府可採必要措施,加強在香港的新聞機構管理及服務,會否以附屬法例針對傳媒。林定國指,《基本法》充分保障人權自由,又指香港維持新聞自由及資訊自由是重要舉措,當局不會以迂迴方式針對新聞機構。 

至於條例訂明如有人因國安罪被拘留,警方可限制被捕人諮詢律師。鄧炳強指,條例是針對有被捕人透過律師,將一些資訊分享到外界,危害國家安全,而限制諮詢律師的安排需向法庭申請,限制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已作出平衡,被捕人其他權利不會受影響。

林定國補充,警方守則會提醒被捕人可保持緘默的權利,不按程序取得的證據亦屬違規,不可呈堂,法官亦會對有關證據作嚴重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