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本月起,在動物售賣商牌照中,引入售賣貓隻牌照的新條件和營業守則,規定售賣商只可售賣從認可來源取得的貓隻,並須為所有供售賣的貓隻植入晶片。

發言人指,在新牌照條件規定下,寵物店取得供售賣貓隻的途徑,只包括合法進口本港、其他持牌動物售賣商或私人貓主;所有動物售賣商均須備存所有詳列貓隻來源的文件,以供漁護署或獲授權機構查閱,署方會繼續加強與私人執業獸醫溝通,協助他們了解新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