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遊行前後,警方在香港多次檢獲槍械和炸彈,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起訴,7名被告否認「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等罪。案件早上在高等法院開審,預計案件審期60日,至7月18日。

法庭早上選出3男6女陪審團,並完成宣誓程序,法官向陪審團講解審訊流程。在選陪審團期間,控辯雙方一共反對超過40個人選,只有一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未有用盡5次反對機會。部分被抽中出任陪審員的人士,稱已購買機票旅行或要公幹,亦有人稱是勞工處主任,正調查兩死三傷工業意外,獲律師反對出任陪審團。
 
本案7名被告分別否認《反恐條例》中「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或「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