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藥房及職員因銷售和管有含虛假成份說明的新冠口服藥物作售賣用途,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和《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罰款5萬元和2.2萬元。

海關早前接獲衞生署轉介4宗懷疑供應附有虛假成份説明的新冠口服藥物個案,經調查後,於去年6月採取執法行動,拘捕多人,其中3宗案件的涉案人士與藥房,早前已被裁定罪名成立,就各項控罪被判罰款3000元至7000元、社會服務令160小時和被判囚7星期至5個月。

海關對4宗案件的裁決表示歡迎,認爲判刑具阻嚇作用,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對不良分子作出清晰明確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