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被指藉組織民主派初選串謀顛覆國家政權,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早上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在16名不認罪的被告中,除大律師劉偉聰和前公民黨成員李予信2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外,其餘14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包括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和余慧明。罪成的被告會在下月25日求情。而律政司就劉偉聰和李予信的無罪裁決即時提出上訴。

已被定罪被告彭卓棋,由代表律師申請保釋等候判刑被拒,連同其餘13名被告需要還柙,等候判刑。

法官: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 「攬抄十步曲」非空洞

法官在裁決中指,「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實際上是不可能達成的訴求,又指戴耀廷的「攬抄十步曲」,並非辯方所形容般「空洞」,指即使行政長官不解散立法會,如果民主派取得多數議席也可以否決任何臨時撥款申請,意味任何新政策都將受嚴重阻礙,並套用戴耀廷在文章中的說法,指情況將會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法庭認為,若各方推行計劃,必然會構成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履行職能的行為。

對於辯方爭議,「非法手段」在《港區國安法》下無清晰定義,以及「非法手段」必須涉及武力元素,法官在裁決中指,在正確地詮釋有關條文,包括考慮人大5.28決定等之後,認為「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並不止於刑事行為,若只將《國安法》的有關條文,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是荒謬和不合理,亦有違立法原意。

至於非法手段的爭議,法官指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使當局回應五大訴求,本身就是違反《基本法》第73條和第104條規定,即立法會要履行通過財政預算的職權,以及要擁護效忠香港特區。

至於辯方爭議部分被告是因為誤信戴耀廷,以為涉案手段是合法,法官認為,條文中的「非法」一詞,明顯是形容犯罪行為,而非犯罪意圖,因此控方毋須證明各被告當時已知涉案手段是非法,否則被告便能以對法律無知作為辯解。

對於辯方指出,部分被告認為民主派要在立法會選舉中取得35個議席以上,是不太可能成功,法官指,只要具備所有控罪的元素,即使有關罪行在客觀上不可能成功,也不能成為被告的抗辯理由。

法庭:無法肯定是否由劉偉聰簽《墨落無悔》聲明 李予信對黨內籌備初選不知情

至於罪名不成立的劉偉聰,法庭指,雖然他的名字出現《墨落無悔》聲明,但法庭無法肯定是否由他簽署,而他亦沒有將聲明轉發到社交平台上,認為就劉偉聰是否贊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理念,存有合理疑點。

至於李予信,法庭指考慮所有證據後,認為即使他有份參與公民黨與立法會選舉有關的記者會,但他事前並無被告知記者會細節,只知道是為了呼籲市民登記做選民,他對黨内與初選有關的籌備會議亦毫不知情,又指李予信是較遲才被徵召出選,未能肯定他是否認同由公民黨代表聯署的「墨落無悔」聲明。法庭認為無法確定李予信是謀劃的一方,亦不能夠確定他是否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因此裁定為無罪。

劉偉聰:只是一個階段的結束 李予信:不評論裁決

案中31名被告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名被告不認罪,各被告被指組織或參與初選,串謀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控方指被告聲言「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迫特首解散立法會及辭職,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劉偉聰在庭外表示,今日只是一個階段的結束,整個案件尚未完結,自己不是今日焦點所在,希望大家仔細研讀判詞,相信對香港法治有重要性。李予信指感謝大家關心,由於律政司有可能上訴,現階段不評論裁決,又指自己心情平和,希望和家人飲茶。

律政司就劉偉聰李予信無罪裁決上訴 申請撤銷2人保釋

控方在下午的聆訊上,向法院就劉偉聰和李予信無罪裁決提出上訴。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的權力,申請撤銷兩人保釋。

控方就劉偉聰和李予信無罪裁決提出上訴。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的權力,申請撤銷兩人保釋。三名指定法官聽取陳詞後批准兩人在等候律政司上訴期間繼續保釋,由原來每周報到兩次,減至每月報到一次,直至上訴庭進一步指示。
 
立法會去年通過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賦權律政司在高院國安法案件提「案件呈述」上訴,在有被告獲判無罪後,控方有權上訴,期間法庭要按國安法保釋門檻,決定被告須否還押。

審訊期間,控方共傳召12人,當中被告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當中10名不認罪被告出庭自辯,案件審訊歷時118日。

法院外有數十人通宵排隊入庭旁聽。多名軍裝和便衣警員以及機動部隊人員,在法院外戒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