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6歲行政人員及一名37歲直播間導播,被控行賄一名銀行職員,以協助開立個人銀行戶口。兩人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下的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判入獄4星期。

案情指,兩人在4月來港,到滙豐銀行灣仔一間分行申請開設個人戶口,其中一名被告未能透過應用程式開戶。兩名被告同日再次約見銀行職員,在提交文件時,將載有一疊港幣100元及500元鈔票的信封交給銀行職員。銀行職員拒絕接收,即時向上級匯報,廉署其後到場拘捕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