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青年在2020年7月參與抗議《港區國安法》示威,涉嫌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其後被法院裁定阻差辦公控罪表證不成立,獲當庭釋放。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另一名裁判官重審。

案情指,21歲被告李兆聰,案發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目擊一名女子被警方截停,他企圖將女子拉走,但不成功,警方其後將他制服。高院法官陳仲衡指,原審裁判官彭亮廷在法律上犯錯及無正確考慮、分析及評估所有應被考慮的證據。例如在辯方在毋須答階段,裁判官毋須過多考慮,就認定控方證據不足,因為在這個階段,控方只須證明有合理懷疑被告干犯控罪即可。另外,裁判官亦不應就著事實及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