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電訊公司前經理,涉嫌隱瞞利益衝突,無申報母親為採購服務供應商,成功詐騙公司,批出總值超過3000萬元的採購訂單,並支付超過1600萬元的服務費,他承認一項欺詐罪,在高等法院判入獄3年4個月。法官杜麗冰判刑時斥責被告嚴重違反誠信,量刑起點應為監禁5至6年,但考慮到被告認罪,以及已全數交還1600萬元服務費,酌情減刑至3年4個月。
46歲男被告案發時,是電訊盈科一間附屬公司的經理。案情指,被告在2014年11月獲聘後,在2016年1月,將母親獨資擁有的公司,加入電盈及其附屬公司的認可供應商名冊,但無申報利益。廉署又發現,被告曾使用虛假報價單,令母親公司的報價為最低的投標公司從而取得相關訂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