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正審議《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針對建造業「拖糧」問題,當局建議改善合約付款條款和解決爭議的審裁機制,列明在簽訂分包合約時,禁止訂立「有條件付款」條文,例如待「上家」在上一層合約收款後才向「下家」支付款項。發展局長甯漢豪指,建造業目前有數大普遍問題,包括合約內容不清晰、「上家」遲遲不付款令「下家」承擔財政壓力,部分工序需時審視質量,各層都有原因拖延付款,新機制下讓業界有一定壓力,為免進入審裁,要準時回應「下家」和準備現金流,形容是良性壓力。
議員憂公司破產造成骨牌效應
選委界林筱魯關注新例增添業界壓力,指目前經營和借貸環境差,若有公司破產,或造成骨牌效應。工聯會郭偉強指,條例草案規定「上家」須在合約訂明日期或收到「下家」付款申索後30日內作付款回應,仍是太長,若須進入審裁,工人可能需要半年時間才取回欠薪,希望當局縮短付款回應期限。
甯漢豪:考慮整體工程進度須有節有度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列明,如付款方沒有在限期前支付已經接納並承諾支付的款額,或沒有在限期前支付經審裁機制決定的款額,申索方有權停工或減慢工程進度。勞聯林振昇同意有關安排,但認為停工前要經繁複程序,需時半年或以上,擔心申索方未能及時止蝕,建議容許承建商在審裁前已可停工。
發展局長甯漢豪指,當局絕不希望設立機制後經常引起訴訟和拖慢工程,提出和進行審裁階段,承辦商沒有權利停工,而審裁快則可在60多天內判定需付款額,其後申索方仍然未收到款項,方可停工,強調機制運作要有節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