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鋰駿汽車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兩名事主同意下,從運輸署記錄取得事主個人資料,發出直接促銷訊息,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違反《私隱條例》,被判處罰款1萬元。

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指資料使用者作直接促銷前,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而首次直接促銷時,亦應告知對方有權在不收費之下,要求停止使用資料,否則資料使用者就有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

事發在去年11月,兩名事主收到涉案公司的促銷信件,信中載有事主的英文姓名及居住地址,兩人致電公司查詢,獲告知是透過運輸署的紀錄,獲得資料。事主認為公司在未經他們同意下,使用他們的個人資料,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公署初步處理後,認為事件可能涉及違反《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的要求,因此將個案轉介警方作刑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