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調查發現,搬屋公司普遍以「全包價」方式收費,但各公司對「全包價」的定義都有不同。以一個2人家庭平日搬屋的模擬個案為例,收費可相差逾1.3倍,由4800元至1.12萬元不等。如果搬家當日物品多於預期,受調查的20間搬屋公司中,有七成半表示需加收費用,但當中只有三成有明確收費標準。至於「按件收費」的服務,雖然標榜無隱藏收費,但個別物品每件收費相差可超過7倍;而提供按車收費的公司,收費也可相差逾1倍。
消委會今年上半年接獲7宗有關搬屋服務的投訴,其中2宗的涉事搬屋公司表示,由於停車位置及事主單位大廈超過100米,要徵收多一成半附加費。亦有2宗投訴指,搬運公司聲稱因傢具未能搬入升降機,要加收附加費。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要貨比三家,與搬屋公司簽約前必須留意條款細節,確保於合約上清楚列出需搬運的物品及數量,詢問清楚收取額外費用的準則。
消委會亦發現,20間搬屋公司中,有一半無制訂私隱政策,消費者可能會以提供相片時影片的方式索取報價,有公司就表明會保存相片和影片長達10年,可能已超出用途所需。消委會提醒消費者提供相片和影片時,應避免記錄到自身或家庭成員容貌等個人資料,而搬屋公司也有責任保障資料不會外洩,完成相關用途後及時妥善刪除。
私隱專員公署回應表示,已立即就消委會的報告,展開循規審查,包括會主動聯絡相關公司跟進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