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今年首半年接獲3宗涉及兒童室內遊樂場的投訴,涉及設施安全、優惠條款不清及會籍戶口被清零等問題。其中有投訴人帶同小朋友到室內遊樂場遊玩時,小朋友在穿越繩網洞時,失足從高處墮地,前臂骨移位及手腕骨裂。商戶經消委會介入後,才向投訴人提議賠償3000元,但投訴人未接受商戶建議,正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表示,目前香港並沒有專門法例規管兒童室內遊樂場,但如果遊樂場提供舞台表演或劇場等娛樂活動,就須遵守《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申領和展示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和機動遊戲使用及操作許可證。另外,根據《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經營者有責任採取合理和謹慎的措施,確保消費者在他們使用的場所時安全。她又表示,即使遊樂場有免責條款,一旦交到法庭處理,法官也會判斷條文是否合理。

有投訴人會籍屆滿餘額被清零

亦有投訴人為2歲細仔報讀幼兒遊戲班中心課程,以獲取4小時任玩室內遊樂場的優惠,但投訴人帶同4歲大仔享用優惠時,被告知條款只適用於報讀課程的學員,即是細仔。投訴人認為商戶未列明相關要求,商戶向消委會承認條款不清,承諾作出修改,並願意向投訴人退回餘下的課程費用。

另外亦有個案涉及投訴人開通室內遊樂場會員卡,享用一年會籍服務,其後帶同小朋友前往遊玩,卻被告知會籍已到期,早前存入的金額被全數清零。商戶拒絕退回餘額,消委會建議投訴人可考慮尋求法律意見。

黃鳳嫺指,如果條款和細則無列明會員卡有效期後,款額會被清零,就有機會觸犯《商品說明條例》下的「誤導性遺漏」。她認為,商戶最終目的是要留住客人,應可靈活處理爭議,重新考慮將餘額清零的做法,以提供更好的客戶體驗,未必需要將事件升級到由消委會介入。

消委會提醒業界,室內遊樂場的遊戲設計及場地佈置必須嚴守安全標準,提供足夠的安全措施,亦須清楚列明使用條款及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