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食環署管工涉嫌未經許可向一名下屬借貸6萬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8月15日判刑,並將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56歲被告賴德深,案發時任職食環署中西區潔淨及防治蟲鼠組管工。他承認去年9月,向一名屬下的食環署二級工人索取及接受貸款6萬元,但沒有按規定申請許可。廉署接獲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