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去信保護海港協會,嚴正指出協會在報章刊載的廣告,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和有誤導之嫌,指政府已在不同公開場合表明,無意在維港內進行大規模填海造地以作房屋、商業或工業等發展,亦沒有計劃在維港內,無論青洲一帶或海港內其他地方,進行大規模填海工程。
另外,現行法例沒有要求法庭審批填海項目,亦沒有明文提供審批機制。政府建議修例堵塞漏洞,賦權最高行政機關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批。修例後,政府就填海建議所作決定的合法性,如在司法覆核中受到挑戰,仍須由法庭裁定,不存在協會所指「為自己的案件做法官」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