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團ERROR成員「193」郭嘉駿,前日下午在土瓜灣倒車時撞跌一名女子。警方確認接獲車主備案,但距離事發時間大約27小時,超出24小時的法定報案時限。
網上的行車紀錄儀片段顯示,當時郭嘉駿的私家車原本正往後退,期間一名婦人一邊望著私家車車尾一邊行出馬路,私家車停下,婦人其後亦停下並一度後退。當私家車再開始倒車時,婦人同時起步,隨即被撞倒,私家車煞停。
警方表示,車主昨晚約8時半報案,表示前日下午約5時半在土瓜灣美善同道撞到一名女子,對方表示沒有受傷後自行離去。案件列作「交通意外報告」,交由西九龍總區交通部意外調查隊跟進。
郭嘉駿昨日在社交平台確認事件,指當時見到女子跌倒後已即時落車道歉,並詢問有否受傷,及有沒有需要報警或送院,獲對方回答指沒事和不需要報警,他於是上車離開,再向警方備案。郭嘉駿其後再指,駕駛時的確存在不當,但網上「cut頭cut尾」的片段及有關他不顧而去的報道都是不實指控,又指目前事件已交由律師及警方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如交通意外涉及任何人受傷,司機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任何人違反,即屬犯罪。
警方公布的交通意外處理指引亦指出,如遇上交通意外,有人受傷,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立即向警方報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超過意外發生後24小時。
條例亦提及行人的責任,指任何人在過路處停留的時間,不得長過完成橫過有關過路處所需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