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嫌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以殺警察,其中7名不認罪的被告當中,有6人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包括5名被控《反恐條例》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和「串謀謀殺」罪的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和許湛榮。只有賴振邦被陪審團以7比2裁定「串謀爆炸」罪名成立,押後至下周一求情。
9人陪審團退庭商議逾23小時
3男6女陪審團退庭商議3天、合共逾23小時,於今日下午2時許達成裁決,一致裁定5人「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和「串謀謀殺」罪名不成立;對於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的交替控罪,陪審團則以7比2大比數判無罪。
被告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彈罪」,被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中唯一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陪審團亦以7比2裁定罪名不成立。有旁聽的親友得知裁決後,在庭外激動相擁。
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起訴的案件,交付到高等法院審理,並由陪審團參與聆訊並進行裁決。案件經過約4個月審訊,陪審團周二上午開始退庭,至今日下午作出裁決。 法官張慧玲在裁決後感謝陪審團,並終身豁免他們再擔任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