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的《立場新聞》註冊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以及前署理總編輯林紹桐,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成,押後至下月26日判刑,是回歸以來首宗傳媒被控煽動罪的案件。鍾沛權及林紹桐獲准保釋候判。

法官郭偉健頒布書面裁決,指《刑事罪行條例》界定煽動意圖的條文合憲,不能憑空應用條文中「憎恨」、「藐視」、「離叛」及「不滿」等字眼,必須整體考慮案中實際情況,包括相關時代背景,尤其要顧及制訂罪行的目的。法官指,案發時政治氣氛極為熾熱,大量市民不滿甚至反對特區及中央政府,在相關時代背景下,裁定《立場》17篇文章中,有11篇具煽動意圖。

法官在書面裁決中提出,維護國安須與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互相平衡,當中要顧及發布煽動刊物罪,旨在防止言論對國安造成潛在破壞;而當言論被評定為具煽動意圖,必然已經考慮相關實際情況,視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必須制止,加上所指的是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的合法性或權威等,因此毋須另外考慮言論是否構成實際國家全風險。

林紹桐求情指記者從不效忠任何人

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在庭上讀出林紹桐的求情信,指新聞工作者從不效忠或擁護任何人,即使有效忠對象,都只能是公眾,形容《立場》同事堅守崗位,為無權者、弱勢和小眾發聲,盡可能記錄香港。信中有指出,傳媒要為自己的報道負責,而若明知公眾有知情權而迴避就是失職。鍾沛權則向法官遞上書面求情。

余若薇認為,法官量刑時應考慮本案有別於其他煽動案,以往案件的被告持政治立場,屬於宣洩性發表個人意見,而今次被告是新聞工作者,職責是報道不同人的意見,這個亦是社會對新聞工作者的要求。她說,涉案的17篇文章,部分在被告被捕前已下架,被告被捕當刻只剩5篇文章仍可查閱,又指兩人獲准保釋前已分別還柙逾11個月和10個月,希望法官行使酌情權,讓兩人扣減刑期後毋須再監禁。

區政府:《立場新聞》違背新聞從業員須遵守的責任和義務

特區政府強調,裁決彰顯公義,任何人或組織煽動仇恨,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都必然難逃法網,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

發言人說, 法庭在裁決理由中特別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傳媒及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立場新聞》違背國際人權公約所強調新聞從業員必須遵守的特別責任和義務,個別罔顧事實的傳媒組織及反中亂港分子、外國政客和組織指稱裁決『打壓』新聞自由的説法完全站不住腳。指有關人士和組織將煽動仇恨的言行歪曲成『新聞工作』,才是對香港專業新聞從業員的最大侮辱。

陳國基:尊重及重視新聞自由

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回應指,政府非常尊重及重視新聞自由,強調新聞自由受法例保障,只要所有記者依法和依事實報道,就不會出現任何限制新聞自由的情況。他形容,每日的新聞都有不少批評政府的報道,形容批評政府並非不可以做的事,但就要視乎批評政府的目的。他又指,但凡有人涉嫌犯罪,都一定要經法庭公平公正審訊,有足夠證據才可定罪,不能隨便。

   

國安處:若涉案文章作者有煽動意圖 警方將研是否提控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庭外表示,警方在2021年對《立場》採取執法行動時,有人批評警方「不分青紅皂白」,以及打壓新聞及言論自由,而今日的判詞正正反映警方當日行動的理據及急切性,亦清晰交代法律界線。他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出的自由並非絕對,一旦牽涉國家安全、公共安寧和秩序等,就可施加規限。他強調,警方並非提出有任何題目或案件不准報道,但若有人透過報道散播煽動意圖的訊息,就可能會受法律制裁。

對於法庭裁定《立場》11篇文章具煽動意圖,警方會否追究相關作者或負責的記者,李桂華指,視乎相關人士是否有煽動意圖,如果有,警方會與律政司商討是否提出檢控。他又重申,法例對本地及外國媒體,「把尺都是一樣」。

記協:反映新聞自由衰落

記協強烈反對以煽動罪、《港區國安法》及《基本法》23條等法例,檢控在《基本法》下行使權利的新聞工作者,指案件反映香港新聞自由衰落,在有裁決前,已對新聞界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

記協表示,案件開始審訊前最後一刻更換原審法官,而審訊歷時近60日,較原訂日數多出近3倍,控方亦在開審後大幅擴大案件審查範圍,包括審查《立場新聞》報道、專訪和評論文章,並就編輯、記者及文字的意圖,逐字逐句盤問被告。記協認為,案件將加劇新聞工作者的擔憂,深化寒蟬效應,對新聞自由構成更嚴重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