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隊其一被告張俊富承認兩項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罪,下午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8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張俊富管有炮仗和煙花,可以令人燒傷,並放在屠龍小隊的煙花貨倉,用於示威,以20個月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4分1至15個月。另外,他亦管有胡椒噴霧,唯一合理推論是用來對付警方,以12個月量刑為起點,減刑至3個月,刑期合共18個月。
張俊富2022年乘坐快艇潛逃,在內地被拘留7個月,回港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在區域法院判監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