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起就非法餵飼野生動物或野鴿即時執法,不會再事先作口頭警告。
相關修訂條例在上月一日起生效,將全港禁餵野生動物的規定擴展至涵蓋野鴿、提高非法餵飼的最高刑罰至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以及就非法餵飼引入5000元的定額罰款。漁護署聯同食環署、康文署和房屋署已根據情報及舉報加強巡查全港不同地方,特別是過往有非法餵飼活動的地點,並按情況採取適當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