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7歲男子在今年6月12日反修例風波5年,身穿印有「光時」口號的黑色上衣,並戴上印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英文縮寫的黃色口罩,在石門港鐵站外遊蕩,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煽動罪。他早前承認控罪,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年2個月,是首宗《基本法》23條立法下,煽動罪加重刑罰的案件。身穿藍色羽絨的被告,聞判時表現冷靜。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提到,被告早於3月透過台灣印刷衣服的店舖訂購上衣,形容被告在6月12日這個「象徵啟動社會動亂」的日子穿著有關上衣,是有預謀犯案,意圖令破壞社會秩序的事件死灰復燃,若被告沒有被警察截查,犯案時間不會這麼短。

裁判官又說,關注被告的犯案意圖,「光時」的字句內容鼓吹香港特區政府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以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的方式去實踐他的主張,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同時,他企圖挑起他人對特區政府和執法部門的仇恨和藐視,造成社會的撕裂和分化,如法律不及早介入,而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的話,最終在疊加效應的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當中。

裁判官又指,被告企圖借「五大訴求」這個社會動亂中經常被示威者呼喊的口號,煽惑他人推翻政權。法庭並不會因為最終無成功煽惑他人而減刑。

裁判官又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提高原有煽動罪的最高刑罰,填補法規中的漏洞短板,法庭必須顧及法例的目的,是要防止犯案者透過煽動作為,煽惑他人產生或認同犯案者的信念,從而以不合法的手段實現主張。因此,法庭必須以阻嚇性的刑罰為量刑的首要考慮,及早制止煽動行為所宣揚的思想,在社會蔓延及滲透,帶來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和後果。

裁判官以1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曾經干犯同類型案件,不知悔改,加刑3個月,而被告認罪扣減3分1刑期,最終判監1年2個月。

被告諸啟邦,被指在案發當日穿上具煽動性陳述的上衣,戴著印有「F.D.N.O.L.」的口罩,警員截停他時,在他的手提袋搜出一盒排泄物,被告承認意圖將排泄物擲向不認同自己理念的人。

政府:任何人想危害國家安全都難逃法網

政府傍晚發稿回應指,被告被定罪及判處監禁,說明任何人想要危害國家安全、煽動社會仇恨,都必然難逃法網,香港是法治之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犯法的人必會為所做的惡行付上法律代價;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相關條文已清晰劃分非法的煽動行為或言論,以及合法的建設性批評,有關用語並非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