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9歲男子在今年3月至4月期間,持續在不同公共巴士座位的椅背上,寫上涉及「港獨」字句,被控3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告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入獄10個月。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斥責被告多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案,又因不易被職員發現,同時又可讓乘客看見,刻意選擇在上層後排位置寫上字句,大肆宣揚港獨訊息。裁判官又指,被告帶備箱頭筆登上巴士,並在犯案後棄筆,顯示並非一時衝動或即興行事,每項控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合共判監10個月。
被告鍾文傑,案發時任職銀行文員,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曾寫上有關字句,聲稱是一時衝動,想證明香港有自由表達言論,及有權利反對政府。他又指,相信字句影響力輕微,會被清潔抹走。辯方律師求情時表示,被告沒有案底,原意只想表達有言論自由,已明白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他的「社會實驗」註定失敗。
被告另外被控2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