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涉嫌以「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的字句,製作影片並在網上發布,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判入獄1年2個月。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表示,立法機關提高煽動罪的刑罰,明顯是要加強打擊煽動罪的力度,立法過程必然考慮了社會的環境和狀況,評估了社會出現煽動行為的風險和普遍性,以更嚴峻的刑罰,消除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的實質和潛在風險,因此法庭必須以阻嚇性的刑罰為量刑的首要考慮。

官斥配上歌曲達洗腦效果

裁判官指,58歲被告區健威,透過廣為全球網民使用的互聯網平台發布訊息,具相當的傳播和滲透力,並在大約3個月內,發布共239段訊息,若以頻率而論,每天也不止一個訊息;而相關的帖文主張推翻中央政權、特區政府,又提及台灣問題、敏感的日子等,明顯是挑戰國家主權。當中亦多次詆毀及咒罵領導人、特首以及執法部門,目的是挑起他人的離叛和蔑視。被告反覆主張以革命去實現他的理念,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相關的內容雖然是轉載,但被告將部份內容配上歌曲、影像等,有加工製作的成份。雖然內容重重複複,頗為單調,但因不停重複,形成洗腦式的效果,容易把思想植入別人的腦海中。

裁判官又指,案中的煽動字句內容涉及鼓吹香港特區政府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以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的方式去實踐他的主張,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被告亦企圖挑起他人對特區政府和執法部門的仇恨和藐視,造成社會的撕裂和分化,如法律不及早介入,而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的話,最終在疊加效應的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當中。

網民反應冷淡不構成減刑因素

對於辯方指,被告無刻意隱藏身份下犯案,裁判官就認為,代表被告視法律如無物,目無法紀。至於辯方指被告的帖文無獲得迴響,裁判官就指,被告發布的訊息吸引了66個「讚好」,並非完全無網民注意。雖然他人對被告的煽動行為反應冷淡,但不會構成減刑因素。

裁判官考慮被告的犯案處境、手法、意圖、目的、對國家安全構成的潛在風險和所有情況後,以監禁年半為量刑起點;而被告在去年12月亦曾因同類罪行被判監半年,出獄不久又再犯案,因此加刑3個月。不過,被告適時認罪,扣減3分之1刑期,最終判入獄1年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