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司董事以2000元人民幣賄賂一名銀行職員,要求協助重啟公司戶口,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被判入獄4星期。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貪污是嚴重罪行,法庭需判處即時監禁以示阻嚇,並向公眾傳遞正確信息,考慮到被告認罪,將刑期扣減三分之一。

38歲的被告李蓉,是中晟科技董事兼股東,2019年得悉公司商業綜合戶口正處於「不動戶口」狀態,到滙豐銀行尖沙咀分行辦理戶口重啟手續,由於被告未能提供相關文件,未能即日完成重啟手續,被告其後透過通訊程式,向職員提供賄款,希望職員可協助順利重啟戶口,職員即時向上級匯報事件,被告上月再度來港時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