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制生效約一周,1名的士司機被法庭裁定干犯3項相關表列罪行,包括濫收車費、兜客,以及沒有將計程錶設定在記錄位置,合共記10分。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的士司機分會主任何志強表示,這宗個案在記分制生效前發生並排期審訊,因此一有裁決,司機就被記分。他認為,今次個案的罰則已有足夠阻嚇力,指涉事司機可能是「慣犯」,例如經常駛到山頂纜車站和尖沙咀一帶「劏客」,理應加重刑罰,甚至暫時停牌。
何志強在電台節目指,為公平起見,應同時設立「雙方投訴機制」,讓司機都有機會投訴乘客。他形容香港是「投訴之都」,例如目的地有交通意外,司機或會建議乘客選擇較遠程但較快的路線,但即使乘客答應了,到達時都有可能不滿車費較貴,於是投訴。他認為,這種情況是「雞同鴨講」,若增設司機投訴機制,並強制在所有的士內安裝紀錄儀,就可清楚知道雙方的溝通情況,避免爭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