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中的鄭子豪及廖子文,涉及2019年灣仔汽油彈倉庫案,前年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連同潛逃案,合共判監31個月;但原審法官判刑前,2人已服完潛逃案的10個月刑期,導致部分刑期無法同期執行,亦未能在《監獄規則》下扣減刑期。2人早前在原審法官建議下,就刑期提出上訴,以修補判刑缺陷,並被裁定上訴得直,改判即時釋放。

上訴庭今日頒下判案理由書,指一般而言,法官量刑時,不會將良好行為的扣減考慮在內,但如果減刑的規則在實際運作上對囚犯造成不公,上訴庭就不會坐視不理。法官指,如果2人涉及的汽油彈倉庫案提早判刑,或者與潛逃案合併判刑,就可能可以按規則減刑;雖然控方可能是基於各種合理原因和考量,未能在原審時作出相應安排,但2名被告亦的確被奪去潛逃案的減刑機會。

法官在判詞中提出,如果不將汽油彈倉庫案的刑期下調至16個月,將會構成不公;而根據懲教署計算推算,2人口頭宣判當日已服畢全部或絕大部分刑期,因此判2人即時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