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34名女職員虐兒案,當中12人被指虐待數十名幼兒,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過百項虐兒罪成,其中10人的總刑期是判監6個月至5年4個月不等,其餘2人判處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批評被告行為十分邪惡和橫蠻,對幼童毫無同理心及完全缺乏尊重,是視幼童為「玩物」,犯案手法可恥和卑劣,不顧幼童感受和忽視他們的安全。法官斥責被告破壞誠信,明知故犯,而部分被告目睹他人襲擊幼童,仍袖手旁觀,未有干預或事後檢查幼童情況,是麻木不仁。對於刑罰最重的首被告趙詠茜涉及過百項虐兒罪,法官批評她心腸歹毒、橫蠻無理,行為令人髮指。

官:被告令幼童驚嚇不安 甚至有樣學樣

法官表示,「童樂居」的幼童均為3歲或以下,他們因為父母無力照顧而入住「童樂居」,遇襲都不懂投訴,只能啞忍。法官說,雖然沒證據顯示遇襲幼童留下傷勢,但不可忽略他們受傷的風險,又被告在其他幼童面前施襲,令他們感到驚嚇和不安,甚至可能「有樣學樣」,日後以暴力解決問題。

對於有被告求情指,「童樂居」有資深員工亦會對幼童使用暴力,指自己是受院內風氣影響而犯案,法官指,與其仿傚,不如以身作則,合眾人之力推倒歪風,因此拒絕接納有關減刑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