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警員2020年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掃毒行動中,誣衊露宿者藏毒,早前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今早在區域法院判監2年1個月至3年5個月。

法官判刑時,斥責被告身為警員,在各自的警員記事冊或證人供詞記錄作虛假陳述,濫用職權,誣告無辜的市民,更遮蓋閉路電視鏡頭,以防止鏡頭拍下警員的不法行為,令警隊蒙羞,亦令公眾對警隊的公正性失去信心,也打擊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性質較同類案件嚴重。法官又指,雖然無證據顯示案件涉及精心策劃,但從各被告互相配合的行為可見,他們必定在某個階段已達成共識犯案;而其中一名被告更加是警長,不單無履行監督職務,反而同流合污,必須加刑。

辯方在審訊期間,曾表示雖然警員聲稱露宿者「阿十」被截停時,手上持有載有毒品的容器是虛假陳述,但基於「阿十」在警誡下能說出如何吸毒、毒品的價錢及如何購買毒品,而現場只檢獲相關毒品,因此可推斷「阿十」藏有毒品。法官就不同意,指雖然「阿十」有多項與毒品相關的定罪紀錄,亦曾多次被判處到戒毒所服刑,他必然曾經有吸食毒品的習慣,在警誡下能說出如何購買毒品及如何吸毒並不足為奇。案發時閉路電視鏡頭曾經被遮蓋約40分鐘,法庭並不知道期間發生的情況,因此不能單憑「阿十」招認曾就購買及吸食毒品,就等同他管有毒品是證據確鑿;被告的行為令無辜的人曾被檢控,經歷不必要的法律程序。

6人案發時隸屬深水埗警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均已被停職。案情指,6名被告在2020年2月到通州街公園執行職務時,誣衊露宿者「阿十」藏毒,有人又蓄意遮蓋閉路電視鏡頭。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衛東表示,露宿者一旦被捕,就較難自證清白,指今次判刑反映公義,向社會發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息,執法人員必須合情合理執行職務。吳衛東又表示,2019年通州街公園露宿者被康文署丟棄家當,入稟追討獲賠償100元後,署方有派員向社協義工和露宿者道歉,亦有提出改善措施。他期望社會可建立更關愛包容的氣氛,處理露宿者面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