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前年調查「612人道支援基金」案時,曾就有大律師及事務律師專業失當,向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投訴。有報道指,涉事的事務律師陸續收到調查結果,裁定律師收取「612基金」款項,可能危害或有損個人獨立性或正直品格、以及個人或律師專業的名譽,違反《律師執業規則》。
律師會:完成處理所有16宗投訴 重申重視會員操守
律師會會長湯文龍表示,會方已完成調查所有16宗投訴,並根據調查結果,向相關律師發出不同的警告或結案信件,包括「指責書」、「遺憾信」和「良好執業」勸喻信,當中指出有關律師接受612基金的款項,危及或損害正直品格,及律師專業的名譽。
湯文龍重申,律師會非常重視會員操守,有既定而行之有效的機制處理投訴,包括給予被投訴律師充足的答辯機會。
林新強:發信屬紀律處分
報道指,律師會向有關律師發出「指責書」或「遺憾信」,提醒如重犯會考慮提出紀律聆訊。而大律師公會年初就指,無證據證明涉事38名大律師專業失當。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律師會前會長林新強在本台節目指,「指責書」或「遺憾信」都屬紀律處分,程度分別不大,如將來沒重犯問題不大,但如有人向會方索取信譽良好證書,律師會就需披露有關處分。
林新強又指,律師會一般只會在收到投訴才會進行調查,轄下委員會先按機制,讓有關律師作出申述,才會作出處分,相信今次事件中,律師會已參考過往同類案件,並平衡公眾利益作出處分。他又指,律師在收取款項時,理應先進行盡職調查,審視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