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及無名組織等人,涉嫌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以殺警察,7名罪成被告,下午在高等法院被判判刑。
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起訴的案件。承認《反恐條例》下的爆炸品罪的3名被告,包括案件主腦吳智鴻,被判監禁23年10個月。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被判監禁13年6個月。彭軍壕被判監禁10年。在案中擔任槍手殺警的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等3項控罪,被判監禁12年。被告陳玉龍及蔡凱明,分別被判監禁9年及5年10個月。
被陪審團裁定《反恐條例》罪不成立,但「串謀爆炸」罪成的賴振邦,被判監禁10年10個月。
法官:殺警引起社會恐慌顛覆政府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罪名起訴,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她援引葉繼歡爆炸品案,認為葉繼歡是為錢財犯案,但本案針對殺警,引起社會恐慌,試圖顛覆政府,不同意本案較不嚴重,量刑起點必須遠超18年。
張慧玲指,吳智鴻是案中主腦,積極參與計劃,曾取得槍械及測試炸彈,為了政治目的殺警,務求對社會造成最大傷害。他在土製炸彈中加入金屬釘,加強殺傷力,形容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又認為吳智鴻認罪,是因被頂證,而並非真心悔改。
張慧玲指,黃振強並非主腦,但他召集成員,引導警員前往爆炸點,責任無法輕視。黃振強在審訊前認罪,在審訊中成為控方證人,雖然其他被告經審訊後脫罪,但相信他已經提供真實證供,考慮後給予減刑。
李桂華:被告謀殺警喪心病狂 將考慮覆核刑期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指,判刑顯示法庭認同被告罪行嚴重,刑期屬反修例案件中最重,有相當阻嚇作用,警方會仔細研究判詞,考慮是否就個別被告刑期提出覆核。他説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控告,案中被告計劃放置炸彈殺警和搶警槍,形容是喪心病狂,團夥亦有能力實踐計劃,若非警方及時破案和瓦解團夥,將造成嚴重傷亡,又指被告應反省和懺悔。
同案被告中,陪審團裁定另外6人在《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都不成立,其後有聲音質疑裁決,並提出檢討陪審團制度。李桂華指,執法者不應批評司法制度,而日後面對同類情況,可引用《港區國安法》和《基本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控告,相關法例刑罰相當高。
特區政府晚上就屠龍案裁決作出回應,指《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分別訂明與『恐怖活動』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相關的罪行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部分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將來若有類似案件再發生,特區政府會積極引用《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經完善的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罪行執法和檢控,將罪犯繩之於法。任何人宣揚恐怖主義,包括歌頌美化恐怖主義的行為,或者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同屬犯罪。
特區政府嚴正警告所有妄圖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香港公共安全的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切勿心存僥倖,千萬不要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