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案,45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被告,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法庭裁定首4名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在案中屬於「首要分子」,其中提出初選計劃和「真攬炒十步」、時任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的戴耀廷,判囚10年,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4人各因及早認罪,獲減刑三分一,另外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是從犯證人,協助控方在審訊中作證,以及對法律無知和過往在公職服務上有貢獻,再獲扣減刑期。其餘被告分別判刑50至93個月。
 
其中第5被告吳政亨,在審訊階段被控方指與首4名被告同屬初選組織者,法庭認為他在《國安法》實施後,自願和故意繼續推動謀劃,對其他人施壓,致使只有參加並勝出初選的人,方可參加將要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裁定他是「積極參加者」,同時指出,吳政亨有可能受戴耀廷誤導,才誤信謀劃合法而行事,判囚7年3個月。
 
其他被告中,法庭認為楊岳橋在公民黨參與謀劃時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但因他及早認罪並參與公職服務多年,減刑後判囚5年1個月。梁晃維、張可森和鄒家成是「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並在初選後參與2020年7月舉行的抗爭派記者會,法庭裁定3人在謀劃中,比其他同為初選候選人的被告更積極,梁晃維和張可森判囚4年11個月,鄒家成判囚7年9個月。其餘被告則是初選候選人,法庭裁定他們是積極參加者,在謀劃中不可或缺,因應被告不同求情理由和情況判刑。

法官:國安法處罰類別不完全適用但可參考

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頒布82頁判刑理由,指案件涉及串謀控罪,因此《國安法》22條規定的處罰類別並不完全適用,但可作參考。法官指,雖然《國安法》沒有界定如何把案件劃分為「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但由於《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故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著眼點是犯案者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
 
對於各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是否相關,法官指控罪涵蓋的時段自2020年7月1日法例生效才開始,不過法庭絕對可以審視串謀形成之前的事實或情況,來評估串謀的嚴重程度和規模,以及各被告在謀劃中的角色,而法庭並沒有針對各被告之前的任何個別行為來判刑。
 
至於各被告求情理由,法官提及,部分被告以罪行的「不可能性」求情,法庭考慮過案中證據後,拒絕接納辯方認為謀劃必然失敗,因此應從輕處罰的說法,至於以「對法律無知」求情,法庭接納對部分被告適用,但不適用於戴耀廷和楊岳橋,因兩人均是律師,而且在推進實行謀劃時堅定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