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完成調查康文署處理單車租賃服務營辦商的單車阻塞通道問題,提出8項改善建議,並獲康文署接納。

公署指,康文署相關業務許可證的合約條款列明,營辦商不可將單車及與單車租賃業務相關的物品,存放在許可範圍外,但調查發現,營辦商違規將單車擺放在許可範圍外,情況普遍。康文署亦對營辦商的執管機制欠缺一致標準,指引未有訂明發出多少次口頭及書面勸諭後才發出警告信,以及勸諭信及警告信是否有有效期。

公署建議康文署,對違規行為採取果斷的執管行動,加強職員就合約條款及執行程序的培訓,研究優化現時執管機制及相關指引,亦要收集營辦商的表現,特別是違規行為、對遵辦勸諭和警告的態度等,納入資料庫作為日後審批新許可證參考之用,並建議鼓勵市民監察營辦商的表現。

公署同時留意到,營辦商在單車亭外展示不同類型的單車,供市民選擇及試駕,是有實際需要,認為康文署須按合約條款監管的同時,亦應檢視現時規管會否對營辦商的經營造成掣肘,研究可否容許營辦商在合規情況下,使用許可範圍外的地方。長遠而言,康文署應考慮日後擬備新的單車租賃服務合約時,適當地將場地部分地方納入許可範圍,以完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