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立法容許法院在不同程序進行遙距聆訊,草案明日刊憲,並在下月4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行政署及司法機構在提交立法會文件提到,《草案》建議可在各級法院的刑事法律程序,例如保釋、審前覆核,以及簡短提訊,在秉行司法公正下遙距聆訊,但不建議在刑事審訊或國家安全法律程序進行。
文件指,政府關注在國安法律程序遙距聆訊,對國家安全構成的潛在風險,司法機構認為不應在任何國安法律程序中進行遙距聆訊,建議《草案》確保屬國安法律現有程序,不得以遙距方式進行。文件又指,為保留現時對「易受傷害證人」的保護措施,建議《草案》不適用於「易受傷害證人」。
文件又提到,建議引入新罪行,將未經授權記錄和發布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定為刑事罪行,一經公訴定罪,可被判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