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提出修訂《建築物條例》的建議,發展局在社交平台表示,留意到近日有媒體報道指,其中一項修例建議要求「業主在指定時間內拆除上手業主留下的僭建物」,指報導可能有誤解。局方澄清,有關建議旨在針對將來在指定日期後購入物業的業主,如果有人在日後修例所訂明的指定日期後購入物業,而購入時已存在嚴重僭建物,則新業主須負上法律責任,一經發現可被檢控。有關建議是為了堵塞目前法例的漏洞,即有些業主可藉詞僭建物並非由其搭建,只是繼承前業主的僭建物,以規避法律責任。
發展局表示,根據建議,現時物業存在嚴重僭建物的業主,或在指定日期前已購入物業的業主,不會受制於建議的新罪行,他們不會純粹因為嚴重僭建物的存在而被檢控,但仍然會被發出清拆令,如不遵從就會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