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於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等言論,早前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判囚40個月。他已經完成服刑,因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再申請終極上訴,早上在終審法院審理。是本港首宗終極上訴至終院的煽動罪案件。
 
庭上討論煽動罪的法律條文,代表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案件的爭議點在於詮釋,香港的煽動罪源自英國普通法的《煽動條例》,煽動只屬輕罪,認為不應由原訟法庭轉到高等法院審理。
 
常任法官李義指,以他的理解,戴啟思認為區域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今次案件的上訴申請,但應該留意案件發生的時間是在《港區國安法》通過的前或後,普通法與煽動罪有關的刑事條例已經被廢除,難以詮釋實施《港區國安法》後的煽動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