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處舉行海上航行安全研討會;副處長史強表示,《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已在本月1日實施,規定任何參與操作在航船隻人員若受酒精或藥物影響,導致未能妥當操作船隻,或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及含有指明藥物,最高可判處罰款2.5萬元、監禁3年,以及終身取消相關資格。
他又指,船長和船隻負責人有責任維護海上安全,並嚴格遵守海事條例。他指,船隻必須備有足夠的救生及救火設備,船長和船員在出航前要確保船隻、引擎及設備保持在適宜航行的狀態,並需制定應變安排。船隻工作人員要有足夠休息,若航行時能見度欠佳,就要加強瞭望及以安全速度行駛。
而大型海上活動期間,相關人員在出海前要確保船隻的運作牌照、驗船證明書,和第三者風險保險有效,確保船上兒童有成人陪同和全程穿上救生衣,並備存乘客和船員名單作應急用途。史強指,海事處會加強執法,對違規情況作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