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署在農曆新年假期前,加強打擊違法使用藥房標識和名銜,並對涉嫌違規個案進行跟進調查。署方提醒市民及旅客,在購買藥物時應辨認屬註冊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任何非藥房註冊處所,若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相同或類似的標識,或使用中英文「藥房」等字眼,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衞生署表示,去年有6家並非藥房的公司,和一名並非藥房的零售店鋪東主違反相關規定,分别被判處罰款港幣2000元至1.68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