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2020年擺街站時,多次叫喊「光時」等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判監3年4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得志上訴至終審法院,5名法官頒下判詞,一致駁回上訴。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處理,5名法官裁定,區域法院和上訴庭均有恰當行使司法管轄權,而且控方毋須確立「快必」使用的文字具煽惑暴力,或擾亂公眾秩序的意圖,因此決定維持原判。

判詞:須顧及國安法及23條生效前後情況

「快必」一方爭議,案件移交區域法院的做法是否有效,質疑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所訂明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

判站指,區域法院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後,都有審理「發表煽動文字罪」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又指由於「快必」被控的罪行,橫跨《國安法》頒布的日期,因此考慮可否移交時,必須顧及《國安法》生效前後,相關問題在法律上應該如何處理,亦須考慮《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後的情況。

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具煽惑暴力等意圖

至於「快必」一方提出,控方是否需就煽動罪行元素,證明被告具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法官指,《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下的罪行並非普通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作為罪行元素,條例亦沒任何條文支持,煽惑暴力意圖是煽動罪必要元素的觀點。

判詞指,參考有關罪行的立法歷史,認為上訴人的論點,即指煽動罪仍繼續以普通法罪行形式,與後來多項條例並行共存的說法站不住腳;又指若法例一直要求必須證明被告具相關意圖,就會令條文對「煽動意圖」的其他定義,淪為冗贅多餘。

特區政府歡迎終院判決

特區政府歡迎判決,又指注意到終審法院就原《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裁定控罪元素並不包括意圖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在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後,清楚訂明煽動罪中,控方無須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認為相關法例生效後發生的煽動行為,須按條例規定處理。

保安局副局長卓孝業回應指,歡迎法庭裁決,終審法院已作出清晰判決,再次表明在煽動罪行中,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具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