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周五就《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修訂)條例草案》刊憲,修訂醫健通法律框架,配合及支援醫健通提升功能和持續發展,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醫務衛生局表示,目前正籌備相關配套,目標今年內完成修例。

修例將擴展和改善醫健通的資料收集、互通、使用及保障機制,配合「醫健通+」5年發展計劃,將醫健通轉型為綜合醫療資訊基建,支持醫療體制改革,包括推展基層醫療、提升流程效率、便利跨境服務。

修例將精簡同意機制 局長可要求指明醫護上載資料

《條例草案》將為市民建立更整全的個人電子健康紀錄,提供法律框架,包括精簡同意機制,若市民同意參與醫健通,公私營機構都可上傳紀錄;同時會賦權醫務衛生局局長,可要求指明醫護提供者,將敏感或藥物不良反應、診斷、化驗及放射報告等重要健康資料,存入已參與醫健通市民的戶口。

醫務衛生局副秘書長許澤森表示,目前只有少數私營醫護,有將服務紀錄存入市民的醫健通戶口,佔整體45億電子健康紀錄的0.3%;若治療紀錄及病史不整全,有機會影響日後診斷的準確度,轉介至公立醫院後,亦可能會佔用資源重覆檢查,例如放射影像診斷等。他指,修例獲通過後,一旦有醫療機構未有執行醫衛局長指示,或面臨最少1500元定額罰款,再犯就有機會遭起訴,最高可罰款5萬元;當局會為醫療機構提供抗辯機會,接納遺失診所記錄、紀錄遭破壞或缺損等解釋。

未就強制上載措施訂時間表 待技術成熟再定罰則

許澤森指,不少診所儲存紀錄流程未對接系統,可能涉及額外程序及成本,局方會與第三方電子平台技術提供者合作,加強平台與醫健通系統對接;目前尚未就強制上載措施訂立時間表,有待技術成熟後,視乎醫療機構上傳資料的實際情況,才決定是否實施罰則。

他提到,部分醫護認為醫療紀錄是機構或診所資產,不願與同業分享,當局希望逐步扭轉相關觀念,指病歷紀錄事實上是病人資產,病人有權在醫健通上擁有整全的健康紀錄,又強調醫健通有助醫護診斷並制訂合適療程。

擴大可取覽資料人員類別

《條例草案》將擴大可取覽醫健通健康資料的醫護專業人員類別,由現時13類法定註冊醫護,增加衛生署「認可醫療專業註冊計劃」下、認可專業團體所註冊的言語治療師、聽力學家、營養師、教育及臨床心理學家,以及其他在政府和醫管局控制或管理的醫護機構,例如基層醫療署轄下的地區康健中心,提供醫護服務的指明醫護。

《條例草案》亦會為醫健通發出的電子醫療文件,包括病假紙、處方及轉介信,提供清晰法律框架,證明文件的法律效力,並規定醫健通為指明文件的單一簽發平台,集中管理文件及支援使用流程。

認可個別境外醫護提供者 指明情況下才會跨境傳送紀錄

另外,許澤森指,目前有6000多名長者自攜電子健康紀錄到內地使用,或會遇到X光影像紀錄解像度不足等問題,亦要靠市民自行存放個人跨境醫療資料;為提供更有效的支援,《條例草案》將增設條文,在保障私隱和系統安全,以及符合指明規定及條件的前提下,認可個別境外的醫護提供者及公共健康紀錄系統,例如「長者醫療券大灣區試點計劃」下的服務提供者,取覽或存放資料到醫健通。

當局預計,官方資助與大灣區醫療機構的合作項目陸續展開,當局將考慮市民需求,以及相關系統或服務提供者整理資料的流程是否符合醫健通要求,決定是否認可個別服務提供者;強調境外醫護必須獲得明確授權,並在提供服務期間,才可取覽及存放市民的醫健通紀錄,其他任何情況下,紀錄均不會跨境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