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遙距聆訊)條例》今日刊憲生效,為各級別法院及審裁處的法律程序進行遙距聆訊提供依據。
司法機構表示,遙距聆訊可省卻訴訟各方以及證人等其他參與者,親身到法院大樓出席法律程序的時間,有利於法律程序的排期工作,以及應對訴訟各方未能親身出庭的情況。發言人指,自2020年以來,各級法院及審裁處進行超過2100宗遙距聆訊,經驗相當正面,會加強推廣使用遙距聆訊,亦準備在可行的情況下,在合適的法律程序,尤其是涉及簡短的法律程序和審訊以外的刑事法律程序中,更頻繁地使用遙距聆訊。司法機構計劃在大約6個月後開始在審訊以外的刑事法律程序使用遙距聆訊,會分階段發出實務指示。
司法機構又提醒,《條例》已引入新罪行,未經授權而記錄、發布和廣播以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進行的法律程序,都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監禁5年及罰款10萬元。《條例》亦擴大在法庭內攝影罪行的範圍,涵蓋法院處所及處所內任何人作出的影像或語音紀錄,並提高最高罰則至監禁1年及罰款5萬元。